但是隨著國際業務的更加交流,許多公司為了業務拓展會跟其他國家進行所謂的合作或是共同開發的項目。因此可能存在必須要將生產的活動移到合作國的當地。當然,合作國打的如意算盤當然是用市場換技術的思維,願意這樣子做的生產製造商,也是寄望當地的市場。現成的例子,空客在天津的A320生產線就是一例。
今天要說的就是,如果今天一家在美國已擁有FAA發的生產許可證(PC),因為合作業務的關係,如何把PC延申到國外合作的廠家。
先看看FAA的基本態度:
根據諮詢通告AC 21-23B 4-1節 通則:與美國有雙邊協議的國家的民航局頒發的出口適航證與美國聯邦航空局的認證目的相同。因此,美國聯邦航空局通常不在美國境外頒發生產批准書。(AC 21-23B, 4-1 General:The export certification of airworthiness from the CAA of a country with which the U.S. has a bilateral agreement serves the same purpose as the FAA’s certification. Therefore, the FAA does not normally issue production approvals outside the U.S.)
但是,在同一個諮詢通告也有但書,在4-3節: FAA可在以下情況下延伸生產許可證至位於美國以外的設施:
1)生產是在與美國有雙邊協議的國家進行的;和
2)該國的民航局(CAA)願意代表 FAA 對位於其國內的設施進行必要的監視。
所以,大原則FAA是不對境外頒發生產許可證。但是,如果兩國有雙邊而且在地國的民航局也願意承擔稽核的工作,那麼是可以考量的。
但是,有這麼簡單嗎,看另一份AC 21-24A Extending a Production Certificate to Facility Located in a Bilateral Airworthiness Agreement Country這份通告第8條,延伸PC的必要條件(Conditions required for the extension of a PC):
1)PC持有人在美國有生產業務。PC持有人必須在美國聯邦航空局PC下建立並繼續維持位於美國的生產業務。
2)PC持有人必須確保生產是在與美國訂有雙邊協定並規定提供技術援助的國家或管轄區進行。
3)符合Title 14 CFR, part 21, subpart G. 美國聯邦法規第14篇,第21部,G子部要求。
4)不當負擔的認定(Undue burden determination.)
所以,除了法規的要求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不能造成FAA的不當負擔。簡單說,就是不能造成FAA在進行稽核監時有任何的成本及阻礙。由於美國聯邦航空局的資源不斷變化,很難對美國聯邦航空局的負擔進行分類,哪些是不適當的;另外,由於申請的生產活動類型、雙邊協議、專案範圍和設施所在國家/司法管轄區的條件以及其他變數的不同,所有海外認證活動都會有所不同。這些都必須由生產許可持有人(PAH, Production Approval Holder)的管理辦公室與其製造檢查辦公室(MIO,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Office)、國際司(AIR-400)(如適用)協調,做出不當負擔的認定。
影響聯邦航空局負擔的因素很多,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都可能影響不當負擔的判定:
1)FAA資金短缺。FAA需要將資源從國際專案轉移到國內專案,這樣就會給監督新的或現有的國際專案帶來不應有的負擔。
2)管理辦公室人員配置水準低或其他人力資源限制。
3)適用國家發生內亂,或其他可能危及聯邦航空局人員安全或妨礙其進入PAH設施的活動。
4)適用國家/管轄區的民航局負擔過重,或無法代表聯邦航空局開展PAH認證活動。民航局可能缺乏適當的成熟度,無法代表聯邦航空局提供有效監督。
5)出現重大的製造/生產安全問題,如品質過程不合格或零件不合格,這可能迫使FAA擴大其監督範圍。
6)PAH建議製造複雜的物品或使用關鍵的工藝或材料。物品失效的嚴重性和可能性促使聯邦航空局認定其監督的範圍。
7)申請人的擬議活動位於與美國沒有雙邊協定的國家/司法管轄區。
8)申請人請求聯邦航空局委派指定人在美國以外的製造設施履行授權職能,監管辦公室人員出差對這些被委任的人或授權單位成員進行監督。
最後,生產許可證延伸(PCE)是由美國聯邦航空局(FAA)酌情批准,不是生產證持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