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的FAA发展历史,以及其法规体系情况的介绍。文章内涉及的所有数据以及讯息均来源于FAA官方网站。

1. FAA的诞生基础
在1920年代,美国的航空业界认为要使其航空业的商业利益最大化,联邦政府必须采取行动推动和维持相应的安全标准。在他们的一致努力下,联邦政府在1926年5月20日通过了《商业航空法案》(Air Commerce Act)。法案要求商务部发展商业航空市场、颁布和加强空中管制规则,认证机组资质、认证飞机、建立航线,并运行维护相关的航行设施。为此,商务部专门设立了一个航空机构(Aeronautics Branch),此机构初期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安全法规、认证飞机和认证机组资质。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壮大,1934年商务部将其下属的航空机构改名为商业航空局BAC(Bureau of Air Commerce)。商业航空局最早通过的法案之一就是鼓励航空公司在其运行的航路上建立第一批空中交通管制中心(Air Traffic Control Center)。1936年,商业航空局接管了航空公司设立的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因此航路的交通管制职责转移到联邦政府,但是机场塔台的运行仍有地方当局负责。
在经历了多次空难之后,1938年时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签署了《民用航空法案》(Civil Aeronautics Act)。通过该法案设立了一个新的独立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关CAA(Civil Aeronautics Authority),以及一个3人航空安全委员会ASB(Air Safety Board)进行事故调查以及提出事故预防的建议。同时,法案也赋予了当局更多民航领域的政府职能,包括制定航空票价以及分配航线资源的权力。
1940年,罗斯福总统将民用航空管理当局拆分为两个机构:1)民用航空管理局CAA(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并将该局重新调整至商务部下属。主要负责空管、飞行员认证和飞机取证、航空安全和航线分配;2)民用航空委员会CAB(Civil Aeronautics Board),主要负责制定安全法规、事故调查和航空公司运营管理。
在美国参加二战前夕,为了国防的需要,民用航空管理局将机场塔台也纳入了其空管系统。在战后,空管的责任完全转移到了联邦政府。

2. FAA的诞生和发展
随着更多的喷气客机投入运营,空中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多,促使政府在1958年颁布了《联邦航空法案》(Federal Aviation Act)。法案将民用航空管理局的职责转移到了新设立的联邦航空管理局FAA(Federal Aviation Agency),同时规定联邦航空管理局从任命局长60日后开始运行。在1958年11月1日,退休的空军将军埃尔伍德成为第一位局长,在12月31日,联邦航空管理局正式开始运行。
考虑到联邦交通运输系统的协同发展,在1966年约翰逊总统通过国会成立了交通运输部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并将联邦航空管理局纳入了交通运输部,同时联邦航空管理局也更名为联邦航空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即现在FAA的全称。同时,负责事故调查的民用航空委员会也并入了新成立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NTSB(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199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将1984年成立的商业太空运输办公室划归FAA,负责监管美国商业发射行业、授权商业发射活动,以确保公众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并在商业发射活动中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同时还负责颁发轨道火箭和亚轨道火箭的商业发射许可证。
2001年9月11日,19名激进的伊斯兰极端分子和基地组织一起渗透到三个主要机场,劫持了四架美国国内航班,撞击了纽约的世贸中心和弗吉尼亚州的五角大楼。9月11日夜间,FAA飞行标准服务司FSS(Flight Standards Service)的成员发现了识别潜在劫机者姓名的初步线索,并向联邦调查局FBI提供了名单。这一天的悲惨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FAA。11月19日,总统签署了《航空运输安全法》(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其中包括在交通部成立一个新的负责航空安全的机构 - 运输安全局TSA(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gency)。2002年2月13日,运输安全局接管了FAA的航空安全职责。2002年11月通过的《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将运输安全局划归到了2003年3月1日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FAA最初的组织架构是由总部设在华盛顿的垂直管理模式,所有项目由总部直接控制。后来组织架构又演变成扁平化管理模式,赋予各地区机构更多权限。直到1988年,又恢复到以前的垂直管理模式。

3. FAA的空中交通组织
2000年4月,柯林顿总统签署了《Wendell H. Ford航空投资与改革法案》,其中规定需要任命营运长COO。在12月的一项行政命令中,总统指示FAA建立一个基于性能的组织专注于空管系统的高效运行。2003年6月,FAA诞生了第一位空中交通组织ATO(Air Traffic Organization)的营运长Russell Chew。在营运长到位后,FAA对其空中交通、研究和采购组织进行了重组。ATO将FAA的空中交通服务、研究、采购等活动合并为一个规模更小、效率更高的组织,严格专注于为航空业和公众提供最佳服务。
ATO于2004年2月8日正式开始运营。它由五个主要服务单位组成:航路和远洋、终端、飞行服务、系统运行和技术运行。同时在组织的最高级别还包括五个行政事业组:安全、通信、运行规划、金融、以及采购和商业服务。2008年,ATO将服务单位和行政办公室合并为四个业务部门,每个部门由一位高级副总裁领导。
为了配合机构提高效率,COO于2005年12月改组了ATO外部的行政和支持职能。2006年6月,建立了一个新的ATO服务中心结构。三个服务中心取代了航路、终端和技术运行的9个地区服务办公室。每个服务中心由五个功能组组成:行政服务、业务服务、安全保障、系统支持、计划和需求。作为工程服务的第六组共享现有各组资源构成。
在ATO结构到位后,该机构的第一任COO于2007年2月23日辞职。局长Marion Blakey将COO的职责分配给副局长Robert Sturgell作为附属职责,直到新的营运长加入。2007年10月1日,局长聘请了该机构的第二任COO Hank Krakowski。

FAA的职责范围

1. 安全法规
FAA负责制定航空器生产、运行和维护的安全标准和相应法规,也负责飞行员和机场的认证。
2. 空域和交通管制
安全高效的使用空域是FAA的首要目标。FAA负责管理机场塔台,航路管制中心和飞行服务站。同时,FAA主要负责制定空中管制规则、分配飞行空域和指挥空中交通。
3. 航行设施
FAA负责建设、维护、运营地面导航设备。包括语音和数据通信设备、雷达站、计算器中心等。
4. 航空业推动
FAA推动航空业的发展,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与国外管理当局共享信息,以推动国外航空业发展水平。
5. 商用太空运输
FAA负责管理商用太空运输行业,主要是对商用空间发射设施和私用发射的装备进行审核。
6. 研究、工程和发展
FAA带领研究和发展更先进的导航和空管系统,帮助企业研制更先进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设备。FAA还进行航空医学方面的研究。

FAA的法规体系介绍

1. 美国联邦航空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总共有50编,其中与航空业相关的是第14编航空和航天法规。而航空和航天法规(Title 14)又分为5卷,其中第1-3卷针对民用航空的法规。
自1958年以来,行业内对联邦航空法规一般使用的缩写为FARs(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但是这个缩写容易跟另外一部联邦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s Regulations(Title 48)引起混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之后FAA开始使用"14 CFR Part-XX"来引用联邦航空法规。我们可以注意到大多数法规和法规使用了奇数编号,这是因为1958年FAA在对联邦航空法规重新编号时为将来新的法规做了编号预留。
FAA有时也会根据需要下发特殊联邦航空法规SFAR(Special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SFAR一般是作为某些FAR的补充或针对特殊情况颁布的法规,SFAR与其他FAR法规没有直接关联,且超过有效期后就会废除。与FAR不同的地方是,SFAR编号一般是连续的,SFAR也是强制执行的。例如SFAR88是关于油箱防火防爆的要求,SFAR92是关于安装增强型驾驶舱门的要求。
针对民用航空的法规分为三类:管理类、适航取证类、适航运行类。

2. FAA文件介绍
在访问FAA网站查阅文件时会发现FAA颁布了很多种不同形式的文件,如果不清楚各种文件的用途和范围,会导致出现文件依据不准确的情况。正常来讲,FAA颁布的文件一般有政策Policy、咨询通告AC、适航指令AD、临时飞行限制TFR、航空情报NOTAM、法规拟制通告NPRM、通告Notice、指令Order。
 政策Policy:一般作为AC、FAR、Order的解释性、补充性文件,是指导用户如何符合法规的指南和可接受的程序。政策不要求强制执行,一般是以备忘录的形式存在。可以通过政策编号、法规编号、颁布日期、AC编号和Order编号来查询;
 咨询通告AC:咨询通告不需要强制执行。其用于给用户提供满足法规的方法,但该方法并不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唯一方法。FAA也接受其他等效方法。咨询通告不会改变、增加、或偏离现行的法规要求;
 适航指令AD:适航指令是强制用户执行的指令,由FAA按照FAR39部要求,为纠正航空器、发动机、 或部件不安全状况下发的文件;
 临时飞行限制TFR: 临时飞行限制是航空情报的一种,用于给出航空器飞行航路上因战争、火山等危险状况需避开的限制区域;
 航空情报NOTAM:定期出版的航空情报包含有关航空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条件或更改的信息,用于通知飞行员在飞行路线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点存在潜在危险;
 法规拟制通告NPRM:FAA在更改法规前会发布NPRM,供公众讨论并提出意见。NPRM一般包括要修改的法规内容和相应支持信息。FAA在新增、修改、取消法规前,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规拟制预通告ANPRM;2)法规拟制通告NPRM;3)法规拟制补充通告SNPRM;4)最终规则Final Rule;5)最终规则征求意见Final Rule with Request for Comments;6)独立最终规则Direct Final Rule;
 通告Notice:属于FAA内部通知类的文件。是临时性指令,一般有一年有效期。如果需要修改或延期,通告会转变成指令,并指定新的序号。通告包括由华盛顿总部颁布的总部通告GENOT(General Notice)、由区域办公室颁布的地区通告RENOT (Regional Notice)以及服务区通告SERNOT (Service Area Notice)。通告一般是在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时颁布;
 Order:FAA内部的工作文件,除非取消,否则一般作为永久有效。